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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安全診斷檢查

鑒於國內屢有外牆飾面材剝落造成人員傷亡事件發生,臺北市都發局率先推動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診斷申報制度,並於109年2月立法正式實施。
符合申報標準之建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未申報者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將對建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處以1萬至5萬以罰鍰,經診斷建築物外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屆期未辦理改善或防護者得依法處以6萬至30萬罰鍰,得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發局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330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報人:指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二、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指置有專業診斷人員二人以上及專業檢查人員三人 以上,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技術團體。
三、
專業診斷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業務之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執業結構技師。
四、
專業檢查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一)
領有營造工程管理、泥水、營建防水或建築塗裝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
從事營建工程業、建築工程業、土木工程業、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或其他都發局認可之行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第四條:
下列建築物應由申報人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檢附申報書表及相關文件,依下列期限向都發局申報:
一、
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十五年,該年度申報一次,其後每滿六年申報一次;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三十年,該年度申報一次,其後每滿三年申報一次。
二、
經都發局評定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自評定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一次;符合前款規定者,並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申報期限為應申報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前,應由專業檢查人員進檢查,並製作檢查報告書,作為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判定之依據。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分為免改善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由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簽證負責。
第七條:
都發局應於受理申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屬免改善者,予以備查。
二、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改善或進行安全防護措施。申報案件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報人補正,申報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未申報。
第八條: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診斷人員或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有不實情事,都發局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為認可。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相關文件,由都發局另定之。

外牆安全檢查工程品質管理

建築物外牆飾面材的劣化過程,其中包含建築結構、飾面材設計、自然力破壞、人為破壞、飾面材效能衰減等多方原因,專業外牆安檢團隊必須具備有建築土木結構安全調查,修繕技術等整合能力。
台北市都發局於105年開始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人員及檢查員訓練』外牆安檢診斷申報業務將交由外牆專業診斷機構辦理。

  • 外牆專業診斷機構:具備二位外牆安全診斷人員(建築師/技師)及三位檢查員
  • 外牆安全診斷人員:具備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資格,並完成都發局外牆診斷人訓練取得外牆安全診斷人員資格者。
  • 外牆安全檢查人員:具備防水、土木、營建相關技術士資格,並參加都發局外牆安全檢查人員訓練取得認可證。
  • 千里達外牆安檢機構目前擁有6位診斷員及20位檢查員,提供業界建築物外牆飾面材安檢服務,為目前市場上最專業之外牆安檢機構。
專業檢查人員
專業診斷人員

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申報頻率

台北市都發局外牆安全檢查申報頻率
項次 建築物類別 診斷及申報頻率
1 地面11層以上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15年之建築物 每6年診斷1次
2 地面11層以上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 每3年診斷1次
3 經都發局評定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自評定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一次

外牆飾面材安全檢查程序

一、
受檢建物外牆飾面材屬性及平立面圖編碼
二、
作業環境風險評估 勞動檢查處高危險性作業申報
三、
轄區警局施工路權申請 施工環境管制
四、
施工協調會說明召開
五、
施工環境規劃隔離警戒管制
六、
外牆安全檢查作業
七、
異常狀況標示拍照紀錄
八、
有立即性風險,即將脫落磁磚岩板飾面材取下
九、
依據都發局外牆安檢規範損壞質量統計分類
十、
檢測資料彙整報告書撰寫及專案建築師診斷
十一、
外牆安全檢查成果會議召開
十二、
建管處外牆安檢診斷作業申報及補助款申請
政府外牆安全檢查/診斷申報相關補助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補助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申報人。
三、
本補助為申報人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後,提具申報結果通知書向都發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補助之種類分為:
(一)
外牆安全診斷補助費:
每棟建築物補助外牆安全診斷費用新臺幣八千元整。
(二)
外牆安全檢查補助費:
補助標準如附表一所示,費用依建築物申請之樓層數及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分別按附表所列之金額為補助上限。
四、
申請本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補助申請書
(二)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三)
建管處領據
(四)
申報人申請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五)
其他都發局規定應備文件
五、
本補助所需經費由建管處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間排序,若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台北市都發局外強安全檢查/診斷費補助

  • 診斷費用:每案8000
  • 檢查費用:依下規範比例
  • 補助款由業主自行向都發局提出申請
新台幣:元
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
樓層數 20m以下 20m~50m 51m以上
5層以下 30,000 40,000 50,000
6~10層 40,000 50,000 60,000
11~30層 50,000 60,000 70,000
31層以上 60,000 70,000 80,000